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及控制程序(不合格品控制管理办法)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26 10:07:21    


不合格品控制管理办法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防止不合格品被误用,规范不合格品之标示、隔离、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从进料至成品的各环节中,产生之不合格品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1.3权责单位

(1)品管部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管理规定

2.1不合格的种类

本规章所指之不合格品有两种不同之状况:

(1)因具有一个或几个缺陷而不能使用或销售的单个物料(原料、半成品、成品),即通常称为不良品及报废品之物料。

(2)因含有一定数量之不良品,导致抽样缺陷超过AQL值,而被品管部(或客户)判定不合格(拒收)的整批物料(原料、半成品、成品)。

2.2作业程序

2.2.1进料检验不合格品控制

(1)品管部IQC人员在进料检验抽检中,发现之不良品(CR、MA、MI)由IQC人员在该不良品之缺陷处贴上黄色箭头标签,标识不良缺陷。

(2)判定合格或特采之物料,IQC人员将抽检不良品数量从批量中扣除,或要求供应商补足良品数,将不良品退供应商处理,并要求改善。

(3)判定交验批整批不合格时(不良数超过AQL值),IQC人员对该批物料贴上“不合格”(拒收)之标示或加盖“不合格”章。

(4)仓管人员将不合格批的物料移至指定之“不合格区”,以隔离“待检区”及“合格区”之物料。

(5)判定不合格批的物料处理方式如下:

(A)退回厂商处理后再交验。

(B)由相关人员申请,经权责人员审核予以特采,降低标准使用。

(C)特采,挑选使用。

(D)特采,修复加工后使用。

2.2.2制程中不合格品之控制

(1)作业人员在加工作中自检(互检)发现之不良品,应予以挑出,并放置于指定的标有“不良品”字样的容器中。

(2)PQC针对作业人员挑出的不良品进行判定,确属不良品且本工程无法修复者,在缺陷处贴上黄色箭头标签,由制造单位物料人员将不良品移至标有“不良品区”的区域。

(3)对本工程可以修复使用的不良品,由PQC要求制造单位修复加工后使用。

(4)对“不良品区”的不良品应每日集中处理一次,由PQC区分报废品与不良退货品,需报废的不良品由制造单位报废,应退回供料单位处理的由制造单位退料处理。

2.2.3最终检验不合格品之控制

(1)品管部FQC人员工在最终检验抽检中,发现之不良,在缺陷处贴上黄色箭头标签。

(2)交验批判定合格或特采时,FQC人员将抽检不良品数量从批量中扣除,或要求送检单位补足良品数,将不良品退送检单位处理,并要求改善。

(3)交验批判定不合格时,FQC人员对该批物料贴上不合格(拒收)之标识或加盖“不合格”章。

(4)送检单位将不合格批次的物料退回处理,暂不能处理的置于“不合格”区,待进一步采取对策处理。

(5)判定不合格批次的物料处理方式如下:

(A)由送检单位安排重流后再交验。

(B)由相关人员申请,经权责人员审核予以特采,降低标准使用。

(C)特采,由下工程挑选或修复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