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06 11:01:42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陈**,男,汉族,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5232**475,电话:191**。
被申请人:潘**,男,汉族,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503**X,电话:19**。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的第450****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依法重新认定申请人不负事故责任。
事实与理由:
第4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认定申请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1、**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申请人驾驶车辆行径无信号控制且有人行横道的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上申请人在即将到达人行横道时,就已经多次踩刹车减速,且**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超速。在此情形下,认定申请人未减速慢行,显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内容为:“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从内容来看,该规定针对的显然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通行规则,但是本次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且事故的碰撞地点也并非是人行横道,因此,**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申请人认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的第45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因此,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支队提出复核申请,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此致
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2024年 月 日